文:陳宗元 律師 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
[第85期] 珠寶銀樓業者 常見糾紛與法律責任
珠寶銀樓業者所販售、交易的商品,乃是保值、高單價、變現性高的金銀珠寶,因此這些商品的交易過程,就可能涉及洗錢、財產犯罪或受到有心人的覬覦,不可不防。以下就簡述幾種珠寶銀樓業者常涉及的法律糾紛:
一、非法吸金或詐欺
這二年因為新冠疫情的關係,全台熱錢不斷,許多人除了瘋股市以外,也拼命的在找投資機會。而近期就發生有人假藉買賣珠寶、金飾的理由來吸金,其手法是向不特定消費者宣傳銷售珠寶、金飾,但請消費者不要拿走珠寶、金飾,並保證每年會給予消費者消費金額15%的利潤,最後解約時會將珠寶、金飾原價買回。也就是消費者投了一筆錢給銷售的賣家,但不取走實體商品,每年可獲15%利潤,且最後還可拿回本金。
然而,此種手法其實是典型的非法吸金及龐氏騙局,屬於銀行法第29條之1的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因此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關於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禁令,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這些人吸收資金以後是分贓掉了,何來投資利潤可以分配給消費者?其實不過是以後加入者的本金給付前加入者的利潤,總有付不出利潤而爆掉的那一天,因此可能也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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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賣交易糾紛的詐欺或侵占
一般珠寶銀樓業之交易,乃係銀貨兩訖,只要是真金白銀,通常不太會有交易糾紛,但這是在珠寶銀樓業與消費者間的交易。然而在珠寶銀樓業者之間,可能存在有調貨銷售、調貨展示等交易,近年即曾出現台北市某珠寶業者以調貨展售的理由向其他珠寶業者調貨,最後侵占貨品不還的糾紛。此種情況,一般都會提出刑事詐欺或業務侵占告訴,然而刑事詐欺罪必須證明被告在調貨之初即有不付貨款之意圖,主觀意圖極難證明,被告更可抗辯是因為事後週轉不靈始無法給付貨款,並非有意詐欺。而在業務侵占部分必須貨品所有權未移轉,僅係現實物之交付,始能成立,故只要珠寶的交付並無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事後珠寶不還或任意處分,即可構成業務侵占罪,比詐欺罪之成立容易。因此,此種調貨展售之情形,最好使用的是附條件買賣或委任代售契約,使自己仍保有貨物所有權,以便後續若生糾紛可以提告較易成立的業務侵占罪。
三、店內之竊盜、搶奪、強盜
一般珠寶銀樓業者最容易遇到的,其實就是竊盜、搶奪、強盜。一般消費者上門,總免不了要把珠寶、金飾到消費者手上鑑賞,消費者才能決定買不買單。這時最容易發生的,就是消費者偷偷把貨品藏到身上離開、忽然拿著貨品奪門而逃,最可怕的則是拿出槍械進行強盜,把店內商品洗劫一空。以上的不法行為,偷偷摸摸藏到身上的是犯竊盜罪,忽然拿著貨品奪門而逃的是犯搶奪罪,拿出槍械逼迫你交出所有貨品的是犯強盜罪。不管這些人犯的是什麼罪,這些行為人其實都是極度缺錢的人,所以逃離後會立刻將貨品變賣花用,因此事後縱然遭查獲,業者也難以求償。對待此種犯罪,被害業者最重要的是盡速報警,並提供監視器等線索讓警方能盡速查獲行為人,盡快阻斷行為人變賣、花用的行為,才有拿回損失的可能。
以上乃簡單介紹數種珠寶銀樓業者常見的法律糾紛,然而我們人生活在社會中,追逐利益的同時總是免不了遭遇各種風險。而法律風險則是其中一種,但法律風險可以透過事前的規劃來降低和避免,因此如何避免法律風險、在遭遇法律責任時如何全身而退,就有賴法律專業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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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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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長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訴願、行政訴訟、契約撰擬、審閱、法律顧問、法律意見書撰擬等
◎ 經歷
•101.9-107.8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歷任組織犯罪、公訴、婦幼保護、醫療、毒品專組
•107.8-110.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歷任智財、經濟、環保犯罪、婦幼保護、醫療、重大刑案、肅貪專組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數位採證室副執行秘書
•109年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執法先鋒獎
•110年行政院環保署精進環境執法策略會議講師
◎ 策略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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